相关附件
津保关缉(政)违字【2016】1017号.jpg94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维(政)违字(2016)1017号 当事人:天津源升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120726045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玉婷 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海星街31号 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保税区海 关申报进口3票玫瑰茄花,报关单号020820131080089108、 020220131020045547、021220131120011972,申报成交方式C&F,申报总价 77894.1美元,申报商品编号12119050.99,申报关税税率8%。经查,实际货 物商品编号为12129999.90,实际进口关税税率30%,与申报不符。当事人 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货物价值人民币483029.93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120081.22元。 以上行为有020820131080089108、020220131020045547、 021220131120011972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 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 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