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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缉(政)违字【2016】1034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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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政)违字[2016]1034号 当事人:威斯特(中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20744051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罗东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212号 2016年9月13日,当事人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请办理海关注册信息变更手续,申请 内容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MARTINNBRYANT,变更后法定 代表人为罗东。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注册信息于2016年4月22日完成变更 ,此后30天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信息变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 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备案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 (印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