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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缉(政)违字【2016】1033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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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辑(政)违字[2016]1033号 当事人:天津百盛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2074630C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韬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3-1020室 2016年9月29日,当事人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请办理公司注册信息变更手续,申请 内容为企业住所变更。当事人原住所地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一路166号201室,变更 后住所地为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3-1020室。经 查,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信息于2015年8月25日完成住所信息变更,此后30天未按照规 定向海关办理注册信息变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 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备案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租同天城 (印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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