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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静关缉决字【2017】0005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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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静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关维决字[2017]0005号 当事人:天津新能再牛资源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1216960635 法定代表人:张文胜 地址: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2015年5月2日、当事人以投贸易方式任0101610000033号报关单向海关中报 进口其它废铜线缆11740千克、2号废铜线缆9260千克。共1*40英尺集装箱。经海关查验 ,磅检重量为21960千克,超重部分为2号废铜线缆,与申报不符。经核定,漏缴税款 2241.79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注,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白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内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 印章) 年三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