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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23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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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违字[20173023号 当事人:天津东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蓟县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东昌路东侧、澜河街北 侧 2015年11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焊渣处理机4台,申报税则号列 84798999.90,进口关税税率0,报关单号 021720151170015105,申报CIF价格150656.12元人民币。经 查,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847981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 9.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16745.45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021720151170015105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 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材料及具体经办人查问笔 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 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交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