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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20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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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73020号 当事人:河北鸿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广安街36号4幢-1904号 2014年8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 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塑料绝缘子136680个,申报CIF价格 11455.08美元,申报税则号列85469000.00,出口退税率17%, 报关单号021720140670287240。经查,实货为塑料轴架,应归 入税则号列39269090项下,出口退税率13%,与申报不符,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720140670287240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书面陈述及具体经办人笔录、证 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 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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