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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缉(政)决字【2017】5001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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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政)决字【2017】5001号 当事人:北京赛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李学申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50号2号楼三层3190室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当事人委托天津贸翔通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在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蛋 白粉过程中,为达到偷逃国家税款、谋取非法私利的目的, 当事人向被委托单位提供虚假价格等信息制作低价格报关 单据,在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蛋白粉两票,共计4948.2KG, 货物价值人民币384772元,偷选税款人民币123115.42元。 以上事实有02022014102016467、020220151020020220 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提供的真实货物价格 发票、当事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情况说明、 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走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 币384772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