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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决字【2017】0040号(0).jpg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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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绳)决字、201710040号 当事人:天津锦鹏致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津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检服务中心四层4025-27 当事人于2016年1月14日代理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中报 出口票货物,报关单号020220160000033056,共计申报两项商品,商品名称均为普通 木质粘胶短纤维,申报商品编号均为55041090.00,申报数量共计13911.9千克,FOB价 格共计205200.53美元,出口退税率17%: 当事人于2016年2月4日代理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中报 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0202201600000103160,中报商品名称普通木质粘胶短纤维 ,中报商品编号55041090.00,申报数量19557.6千克,FOB价格288865.76美元,出口退税 率17%。 经查,上述两票报关单项下货物实际价格分别为205200.53元人民币,288865.76元 人民币,与中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60000033056:0202201600000103160号共2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白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一六条、第四一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万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义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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