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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决字【2017】0041号(0).jpg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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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决字2017)0041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韩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普州市安家庄工业区 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1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 共计23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建筑用模板配件钢铁支架,中报数量共计263829千克 ,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3269090,出口退税率9%,中报FOB总价共计385661美元。经查 ,上述货物商品编号应归入73181900,出口退税率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 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60000159583号等23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单位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一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日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口前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中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私无法 平新港海菜 年三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