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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7】1002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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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纤违字[2017]1002号 当事人:上海屹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C-1119 室 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 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44-双(2-磺酸钠苯乙烯 基)联98%4,4'-双(2-磺酸钠苯乙烯基)联苯6票,申报 FOB总价260957.6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942000000, 出口退税率9%。经查,上述货物商品编号均应归入32042000 项下,无出口退税。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 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上述事实有020220160000147572号等6票报关单及其随 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 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7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电 去院强 制执行。 冷 华 开 七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