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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决字[2017]0039号 当事人:天津塞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A座406-142室 管上公中国上中大0T.月 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中报出口商品编号38249099.90项下4A沸石513000千克,申报FOB总 价1539000美元,出口退税率5%。经查,实际货物FOB总价为人民币153900美元,与中 报不符。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中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 451798.85元。 经查,涉案货物的货主是天津智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向印度出口 4A石。货主向当事人提供了正确的台同、箱单、发票,但由于当事人工作人员失误 ,没有按照货主提供的正确单据核实报关数据,造成货物总价申报错误。2016年3月 18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后,货主要求当事人修改报关单。4月5日,当事人 向天津新港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4月8日,天津海关统计监督信息发布认为涉案报关 单项下价格明显偏高。4月29日,天津新港海关接单处向辑私局移交线索。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176585号报关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为证。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车药目天弘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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