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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决字【2017】0037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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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纸(参)决字[2017]0037号 当事人:大津方同报关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曲径路西侧曲径路269号1906 2016年4月29日,当事人代理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 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票货物,报关单号:020220160000296817,申报品名为自行车 ,申报商品编号:87120089.00,申报数量1100辆,申报单价314.00美元,中报总价 345400.00美元,出口退税率17%。经查,实际出口货物单价为31.4美元,总价为34540美 元,与中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60000296817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询笔录、当事人 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五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白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1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车利国无动 鑫民 鑫香香海味 二( 年三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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