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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19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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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违字[20173019号 当事人:天津部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8号 2015年6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021720151170057671。其中第3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控制器元 件,申报CIF价格为26911.00新西兰元,申报税则号列 84733090.00,进口关税税率0%,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 9032900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5%;第6项商品申报品名 为金属制管接头,申报要素为铸造,经查,实货申报要素为 锻造;第10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喉箍,申报CIF价格为50.12 新西兰元,申报税则号列为73079900.00,进口关税税率4%, 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730729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 8.4%,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税款征收 7110.34元。 以上事实有021720151170057671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 四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10十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