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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17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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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7J3017号 当事人:深圳市星辰宇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村南1号百旺大厦A座355-1 2015年12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膨化复合氯化铵颗粒肥,报关单 号021720151170036184,申报净重221425千克,申报CIF价 格33214.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28271010.00,无进口许可证 件管理要求。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31051000.90项下, 监管条件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货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许 可证件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720151170036184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 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 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一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