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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16号(0).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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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违字[20173016号 当事人:天津市百川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 12-312 2015年4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 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方管54000千克,报关单号 021720150670153759,申报FOB价格28558.00美元,申报税 则号列为73066100.00,出口退税率9%。经查,实货净重为 47735千克,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事实有021720150670153759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 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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