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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缉(政)违字【2016】1029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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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纸(政)违字(2016〕1029号 当事人:天津派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20746039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文丁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169号B-210室 2016年9月5日,当事人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请办理公司注册信息变更手续,申请 内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住所变更。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王路似,原住所地为天 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169号B-210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杜文丁,住所地为天津自贸 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169号B-210室。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信息中 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信息变更于2016年5月23日完成,此后30天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注 一十三自汉聚和基原到国通人生中》正基 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备案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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