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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缉(政)违字【2016】1018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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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绳(政)违字(2016)1018号 当事人:天津港保税区鑫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海萍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31号306 2016年3月18日,当事人以中建材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凯瑞物流(天津 )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奔驰牌GL4502996CC越野车一辆,报关单 号021220161000006726,商品编号87032362.01,申报成交方式C&F,申报总价75680.00美 元。经查,除已申报商品外,该车内后备箱实际装有未申报WALKER牌蜂蜜99瓶,经 海关确认、估价并算税,该品牌蜂蜜商品编码为0409000000.00,货值为5490元人民币。 关税税率15%,增值税率13%,漏缴税款1644.26元人民币。当事人以满报方式逃避海关 监管,偷逃国家税款1644.2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122016100000672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涉案物品照片 ;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书证、情况说明、涉案货物价格资料等;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 、入库单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货物蜂蜜99瓶; 2、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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