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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三)字【2016】0109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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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二)字:2016]0109号 当事人:诺维信(中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6年4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 单号020220160000249847,成交方式CIF.运费680美元,保费454美元,其中第5项商品 ,申报品名为蛋白酶,申报商品编号为35079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单价343.26美 元/千克,申报数量1200千克,申报总价411912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 报明,上述货物实际单价为17.82美元/千克,总价21384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 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20220160000249847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 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1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白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一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儿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新港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口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义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泰民 二C一六年十 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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