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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7】5314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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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314号 当事人: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马俊 企业代码:1310910043 住所: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4号 2016年8月12日,当事人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向天津新 港海关申报出口钢格板972块,价值8751.28美元,商品编号 为72254099.00(出口退税:13%),经查,实货为组合式钢 格板,商品编号为73089000(出口退税:9%),与申报不 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另,实货中有插电式保温汤盒与 塑料薄膜未向海关申报,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58651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 据、查间笔录、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 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中华人民共和院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真雄网 ★ 2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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