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违字【2017】5014号.jpg91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7]5014号 当事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彦虎 企业代码:1207911002 地址:天津河西区徐州道5号、塘沽新港二号路38号、 和平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1308A号 2016年6月12日,当事人在代MAERSKSENTOSA轮向天 津新港海关传输16091次的舱羊电子数据过程中,将提单号 为MYTPP160608A的舱单电子数据发送,致使传输的电子数 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违法事实有舱单电子数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 及相关单位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 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光 骑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 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 <1 中华人民共和员无 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欢 华 爱 20一e年四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