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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7】1006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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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7]1006号 当事人:鹤壁天海环球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鹤壁市洪滨区松江路005号 2013年8月27日至2015年7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 易方式向天津海关、郑州海关两关区申报进口塑料胶带81 票,申报商品编号39101099.00,进口关税率6.5%。经查,实 际货物为塑料胶带、布基胶带等18种型号货物,应分别归入 热20722221616001069060801019069 进口关税率6.5%-10%不等,与申投不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 实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10906.67元及影响海关统 计准确性。 以上事实有020220151020045402号等81票报关单及其随 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及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 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3000 元,申报不实影响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7000 元,合计处罚人民币4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客 0-年 四等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