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静关缉决字【2017】0008号.jpg91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静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关维决字[2017]0008号 当事人:河北富昌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大河企业代码:1306961536 地址:安州镇西北村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6年6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 021820161000003488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其他废铜线缆(总45%415%)208510千克 ,实货成交总价为46336960日元,因当事人工作疏忽,错将币制申报为美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一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利 印章) 七年四月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