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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1012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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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违字[2016]1012号 当事人: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关代码:1311960442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住所:衡水市京街北大街1000号 2013年11月22日至2015年10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 贸易方式先后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 出口硬脂酸钙共计21票377840千克,申报总价值610862美 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29157090.00,出口退税率2013至2014 年为9%,2015年为13%。经查,实货均应归入税则号列 38249099.90项下,出口退税率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 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0220150520394861号等共计21票出口货物 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 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 心 年十月千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