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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0074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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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鲜违字[2016]0074号 当事人:世天威(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妹 住所: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 园七号仓库1单元-106) 企业海关编码:1207640106 2016年3月4日,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贸易方式向天 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境入区未锻轧路40000千克,申报 CIF价格260000000美元,备案清单编号 021320161000003545。经查,实货价格应为260000美元,与申 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事实有021320161000003545号进境备案清单及随附单 据、当事人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 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 大年十二月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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