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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绳违(三)字(2016〕0111号 当事人: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958号10层 法定代表人:范弘斐 企业海关编码:3107915058 2015年10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报 关单号为:020220150520656590,成交方式FOB,明细如下: 三角带(商品编号为40101900.00、出口退税率为99、重量4100千克、总价4195.8美元 ), 空滤器(商品编号为84213100.00、出口退税率为15%,重量900千克,总价5594.41美元 ), 型刀(商品编号为8432900.00、出口退税率为15%,重量12000千克,总价13986.01美元 ), 拖拉机配件(商品编号为84099999.90、出口退税率为17%,重量52058千克,总价 200000美元)。 经查,上述拖拉机配件应按照如下明细向海关申报: 1.摇把,商品编码8487900000,出口退税率159,总价6600美元 2.活塞,商品编码8409999990,出口退税率17%,总价82.480美元 3.活塞环,商品编码84099990,出口退税率17%,总价1.613美元 4.连杆,商品编码8409919990,出口退税率179,总价1.613美元 5.机油泵,商品编码84133029,出口退税率15%,总价1.613美元 6.曲轴,商品编码84831090,出口退税率179,总价14.516美元 7.轴承,商品编码84821090,出口退税率15%,总价5968美元 8灯罩,商品编码85129000,出口退税率17%,总价484美元 9.齿轮,商品编码84834090,出口退税率17%,总价6.500美元 10.离合泵,商品编码8413503990,出口退税率159,总价645美元 11.阻水圈,商品编码40169390,出口退税率9%,总价1613美元 12.油封,商品编码40169310,出口退税率9%,总价1.630美元 13.拖拉机配件,商品编码87089999.90,出口退税率17%,总价74725美元 当事人申报货物商品名称、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及海关统 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 相关证据材料为证。为证。 针对当事人中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针对你单位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1万;上述 两项合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彩 二0- 二月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