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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6】2009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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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违字[2016]2009号 当事人名称:朝文狄风电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56号津滨发展通厂31#厂 房 2015年10月12日,当事人于021720150670228248号报 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 风力发电机塔筒内构件,申报商品编号为85030030.00,出口 退税率为17%。申报CIF价格为984055美元,运费17363美 元,保费637美元。经查,货物实际FOB成交价格为966055 元人民币。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 税管理。 上述事实有021720150670228248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 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9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十2月二十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