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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6】1207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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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6]1207号 当事人:保定祥成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代码:1306961780 法定代表人:王英豪 住所:保定市东风西路3号人大机关东配楼三楼南侧 2014年7月11日,当事人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申报进 口6个旧钢瓶,报关单号021720141170012123,申报货值FOB价3000.00美元。当事人办理 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三次后,复运出境期限为2016年6月28日,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 内将货物复运出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5958.44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41170012123号报关单、延期申请材料、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 录材料、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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