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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6】1206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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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6]1206号 当事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207911002 法定代表人:赵彦虎 住所:天津河西区徐州道5号、塘沽新港二号路38号、和平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 1308A号 2015年10月26日,当事人申报船名ESTELLEMAERSK,航次538EI,提运单号 BRV151021的一票进口舱单,其中箱号为MSKU765270520/GP的集装箱申报为空箱,经 海关查验发现该集装箱为重箱,当事人向海关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 监管。 以上行为有进口舱单、进口提单、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笔录、证 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G 二〇一六年 二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