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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违字[2016]1205号 当事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207911002 法定代表人:赵彦虎 住所:天津河西区徐州道5号、塘沽新港二号路38号、和平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 1308A号 2016年8月18日,你单位在代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天津 东疆保税港区海关传输MSCJADE-FW627E航次的舱单电子数据中,将提单号为 MSCUKG654748的舱单货物描述中两项车辆识别码分别由SALGA2KF3GA296234错误传 输为SALGA2KF4GA296234,由SALGA2KFXGA297896错误传输为 SALGA2KFOGA297896,致使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进口舱单、电子数据、进口舱单更正证明、进口提单、当事人陈述材 料以及笔录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一六年 十二月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