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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6】0072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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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违字(201610072号 当事人:河北阿木森滤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士远 住所:河北省辛集市安定大街东段 企业海关编码:1301962043 2015年1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滤纸(木浆)290MM2,236MM+2, 236MM*1)*900M|造纸分)一票,申报毛重16505.80千 克,申报净重16232.80千克,申报FOB总价值30059.90美 元,申报税则号列48232000.00,出口退税率13%,报关单号 021720150670294258。经查,实货毛重为15560.0千克,净重 为15223.60千克,其中12904千克幅宽为360MM以上,价值 23895.63美元,应归入税则号列48054000项下,无出口退税, 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及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事实有021720150670294258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书面陈述及具体经办人笔录、证 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保税器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鑫L海老 二0一年十 月十日 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