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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查字【2017】5367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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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367号 当事人:宁夏新华泰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 企业代码:6401961158 地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风区北京中路北侧银川房地产交易大 厦16层06号房 2014年4月11日,当事人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向 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钢铁罐4686千克,价值14400美元;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将暂时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擅自 留在境内。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41020119260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 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水超 冰 福 217 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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