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查字【2017】1001号.jpg91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查字20171001号 当事人:辛集市奥特发纺织纤维有限公司 海关代码:1301961802 法定代表人:李京卫 住所:辛集市小辛庄乡小章村 2009年6月到2012年4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 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品名为纺织材料碎织物、人造纤维长 丝纱线等货物22票共计550648.97千克,申报C&F价格合计 237027.44美元。经查,上述22票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分 别为美元361690.89元以及人民币167318.36元。当事人在明 知进口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采用真假两套合同方式 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进口货物真实价格,偷逃国家税款,经 核算偷逃国家税款总计人民币279334.11元。 以上事实有上述22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真实 成交发票、对外付汇单据、往来邮件、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 收走私进口货物198456.06千克。由于走私货物无法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 903084.46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银共和国 华 中 中 一年二月米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