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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纸)决字[20170050号 当事人:玉田县环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玉田县亮甲店镇沙沟村 2016年3月4日至4月25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注新港海关申报出门共计21票 货物,申报品名均为商用地板革,中报商品编码均为59031020.90,出口退税率17%,申报数量 共计42957卷,申报FOB总价共计1895564.95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 39181090,出1退税率13%,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另,上述20票报关单中 ,编号为020220160000184762报关单项下货物中报重量为94098千克,中报FOB总价189997.28美 元,经查,实际货物重量为87480千克,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国制全省定限二二用限用公表41055881 陈述材料以及相关单位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款第四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退税管理的行为款人民币26.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项、第十一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罚款 人民币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日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工起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口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义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海菜 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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