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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决字【2017】0049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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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级(参)决字201710049号 当事人:上海迈可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毕升路299弄4号101号 2014年4月17日至2016年3月23日期间,当事人以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 出口17票铸铁锁挡块,申报商品编号为73269090,出口退税率:9%,申报CIF总价共计 228223.68美元。经查验,实货商品编号应归入73259990,出口退税率:5%。当事人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60000186976号等17票报关单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 、查验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义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香海 三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