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静关缉违字【2017】6009号.jpg91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静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关维违字【2017】6009号 当事人:天津市瑞赛克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1204960550 法定代表人:罗朋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12-230号 2016年5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 021820161000002647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铜含量25%以 下废铜线缆(总74%铜24%铁50%)2000千克,铜合量25% 以下废铜线缆(总68%铜18%铁50%)23300千克,共1*40 英尺集装箱。经海关查验,实货为其它废铜线缆(总40%铜40%) 7000千克,铜含量25%以下废铜线缆(总68%铜18%铁50%) 18300千克,与申报不符。经核定,漏缴税款7297.9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申报 不实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 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393046723480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 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年 之月3十 393046723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