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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33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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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违字[2017]3033号 当事人:卡特彼勒(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25号 2015年5月29日,当事人以暂时进出货物方式向天津 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暂时出口交流发电机1台,申报FOB 价格55000.00美元,复运进境期限为2015年11月20日,报 关单号为021720150670017890。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 货物复运进境,影响海关监管。 上述事实有021720150670017890号报关单、暂时出境货 物延期审批表、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查问笔录等材料为 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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