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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7J3030号 当事人:沧州现代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沧州经济开发区靖烨科技园3号楼2层 2016年3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高度氢化石蜡蒸馏液,报关单号 021720161000017159,申报CIF价格124596.85元人民币,申 报税则号列27101994.00,进口关税税率6%。经查,实货应 归入税则号列27101999项下,进口关税税率6%,消费税1.2 元/升,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8001.71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021720161000017159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 年年年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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