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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违字[2017]2006号 当事人:明保(天津)电线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新区 2013年12月13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当事人以 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天津新港海关、 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口共计18票货物,其中申报无接头电缆 线共计231367米,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444911,进口零关 税,申报总价折合人民币共计828239.04元。经查,上述货物 应归入商品编号85444921,进口关税税率6%,与申报不符,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8142.37 元。以上事实有021720151170123326号等18票进口货物报关 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 关人员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 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心一t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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