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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27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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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73027号 当事人:天津市盛世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453室 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3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 易方式分别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 渗透剂3票,申报总数量24000千克,申报税则号列均为 34021200.00,进口关税税率6.5%,申报CIF价格总计72000 欧元。经查,实货均为表面活性剂制品,应归入税则号列 34029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9%,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 款征收总计15022.86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021720161000018650、020220151020247276、 021720151170024306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海关查 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材料及具体经办人查问笔录、证人证言、 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 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1年三月2+7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