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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违字[2017]2008号 当事人: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丰南区经济开发区 2015年12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渣灌16060千克,报关单号 021720150670051652,申报总价181190.02美元,申报商品编 号84749000,出口退税率15%。此后,当事人自查发现并 动向海关报明,上述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为181190.02元人民 币,与申报不符。经查,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出口退税管理。以上事实有021720150670051652号出口货 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 员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 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七年三月二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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