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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查字[2017]2002号 当事人:北京东方山和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A座27层30K 2009年4月21日至2012年2月27期间,当事人采取低 报价格的手段走私进口静态塑料玩具共计115012套。经查,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13票报关单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 口上述货物,申报CIF价格共计6243457日元,申报商品编 号均为95030089,进口零关税,增值税税率为17%。经调查 证实,上述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共计22995580.4日元,经计 核,当事人偷巡税款共计人民币221908.65元。 以上事实有020220121020079565号等13票进口货物报关 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等证据材 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 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 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走私货物静态塑 料玩具55684套。由于上述走私货物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追 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106.3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 潜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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