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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关维(政)决字(2017)002号 当事人名称: 罗姆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驹海关编码: :1207240088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内 当事人自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12月18日,于0207201505704 46992号等报关单项下 C02034450974项下制成品二极管及发光二极管显示板。经查,手册C02034450741项下出 以进料对口方式,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申报进口手册C02034450741项下料件 二极管用支架,申报净重共365.93千克,实际净重应为258千克。当事人上述货物重量 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446992号等报关单及相关单据、保税核查工作记录、当 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家入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张照本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设法第九条,第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书达之 60日内向天津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天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不行处罚决定不复议或者同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类可以将扣图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锂离子蓄电池上”25660个、塑料自粘标签47470个串 用到手册B020234450185中。上述保税货物价值人民币 541635.35元。 上述事实有021220141120103103号报关单、核销申请 表、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鸡天雅旺蓝 ★ 一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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