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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圆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357号 当事人:宁波江东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存康 企业代码:3302967294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百大路166号(20-11) 2016年7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中报出口钢铁支架16700千克,商品编号为7308900000 (出口退税:9%),价值10547.28美元;经查,实货为钢铁 制镀锌异型材12460千克,商品编号为72169100(出口退税: 0),价值7784.96美元,窄镀锌瓦楞板4240千克,商品编 春人民大和汉无 骑缝 号为72123000(出口退税:0),价值2762.32美元,与申报 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528876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一七年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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