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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5349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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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5]5349号 当事人:BTCBRAVO(博悦轮) 船舶国籍:马绍尔 2016年1月21日,当事人从境外驶入天津港锚地,未 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停留后,未经海关同 意擅自驶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人证言、船舶注册证明书、航海日志、 泽人民共就 船员名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 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 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