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机关缉(查)违字【2016】1003号(0).jpg97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滑(查)违字[2016]1003号 当事人:天津市爱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大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栋门门5030室-43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1207661466 法定代表人:张英 2016年3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61000039823号报关单向海关中报 进口男式T恤衫1000件,运动鞋750双,女士持包100个,经海关查验,上述货物实为男 式T恤衫1017件,运动鞋1034双,女士跨包64个,运动短裤54件,运动裤108件,男式运 动卫衣i5件,女士运动卫衣i4件,与中报不符。经核定,漏缴税款24936.92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大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天 印章) 二〇六年十二月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