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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违字[2017]2005号 当事人:创技健身器材(唐山)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三分场外资工业园区 2015年2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 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编号为 021720150670116811,申报FOB总价174427.07美元。经 查,出口货物FOB实际成交价格为174427.07人民币,与申 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以上事实有 021720150670116811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 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年 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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