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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缉(政)决字【2017】0009号(0).jpg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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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辑(政)决字[2017]0009号 当事人:天津市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1207460646 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玉龙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汇津广场1-4-304-03 2016年12月28日,该公司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请办理公司海关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申请内容为企业住所信息的变更。该公司原住所地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 技2号标准厂房A4053号,变更后住所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 汇津广场1-4-304-03。经查,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于2016年1月20日完成企业住所信 息的变更,此后30天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信息变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备案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 日网木 简章) 二Q 七年三月 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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