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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决字2017〕0015号 当事人:天津市名利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官坑村南20米 2016年4月22日,当办人以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其中 活动大棚7570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9406000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总价 54907.83美元,报关单号为020220160000273325。经查验发现,上述货物商品编号应归 入73089000,出口退税率9%,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经调查证实,当事人曾于2016年3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过相 同商品,申报品名活动大棚,申报重量110280千克,中报商品编号940600090,出口退 税率13%,申报FOB总价83170.08美元,报关单号为020220160000174599。经查,上述货 物商品编号应归入73089000,出口退税率9%,与中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60000273325、020220160000174599号等2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淘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义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春新港海洋 二Q 十年三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