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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决字【2017】0011号(0).jpg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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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决字(20170011号 当事人:宁波市特诺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模具城二期金兴路 2016年8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中报出口毛巾208800条 ,报关单号为020220160000632014,申报商品编号63029300.90,出口退税率17%,申报 单价0.8902美元,申报总价185880美元。经查,出口货物实际数量为64200条,实际成交 价格53460美元,商品编号应归入63026090.91,出口退税率17%,与申报不符,影响国 家出口退税管理及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60000632014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 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儿条、第十二 条,《11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义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港海安 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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