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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决字【2017】0026号(0).jpg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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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决字2017)0026号 当事人:保定容达机械制件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东风东路18号 2016年4月13日,半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 单号为:02022016000246397,申报品名为拉手组合件,申报商品编号87089999.90,出 口退税率17%,申报FOB总价14668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货物商品编号应归入 83023000,出口退税率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经调查证实,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当事人还曾以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相同商品共计12票,申报品名均为拉手组合件,申报 商品编号均为87089999.90,出口退税率17%,申报1OB总价共计134755美元。经查,上 述货物商品编号均应归入83023000,出口退税率5%,与中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60000246397号等13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日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一六条之规定,可白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口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浴海鲜 七餐同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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